1月24日從省財政廳獲悉,《湖北省財政廳關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購投標保證金有關事項的通知》日前印發。通知明確,在政府采購活動中,采購人、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收取投標保證金,不得變通和變相收取其他沒有法律依據的任何費用。
據了解,此舉是根據《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若干意見》(鄂政發〔2018〕26號)文件精神作出的。
2017年修訂后的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》第26條規定,“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,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%”。業內人士認為,投標保證金的取消,將顯著減輕采購人、采購代理機構的負擔,降低交易成本。
省財政廳表示,上述通知相關單位須嚴格執行,不得變通和變相收取其他沒有法律依據的任何費用,一旦發現有違規收取相關費用的行為,嚴肅查處。(記者 李劍軍 通訊員 綦用政)